最近有客户经常问我:哪些情况可以用内部凭证入账做税前扣除凭证?有无金额限制?如果可以作为凭证,应该满足哪些条件?
在实际工作中,不少财会人员因企业零星支出无法取得发票的入账问题感到苦恼。有些会计认为,只有发票才是会计处理的唯一原始凭证,没有发票就不允许报销;有的会拿别的发票来冲抵开不了发票的费用;甚至有财务人员认为只要没有发票就不做财务处理。
这都不是明智的做法,是对税法不够了解,才会有这些苦恼,现在对于我们会计不仅会账务处理还要求对税务也是要精通的,才能把工作做好。 支付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支出小于500元,可以拿收据进行税前抵扣,不是头条君胡说的,是有政策依据的。
提示:1、这些零星支出仅限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2、收据上,需要注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才能作为税前抵扣的原始凭证。
注意:收据上要注明收款人的相关信息。
综上所述,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支出给个人5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支出未取得发票也能税前抵扣。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常见的不需要发票的支出有:
1、 工资薪金支出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所以对于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只需要提供工资表、转账或现金发放证明、办理了扣缴个人所得税既可以税前扣除。
2、发放福利金、抚恤金、职工困难补助等公司逢年过节向职工发放福利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这些支出也不需要取得员工开具的发票,提供发放明细表、付款证明等,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个人取得的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福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如果是超过工资薪金14%的限额标准发放的福利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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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以下小额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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